首页 > 精选解答 > 合同纠纷精选解答 >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认定如何规定的呢

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的认定如何规定的呢

时间:2025.01.3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证人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素,即要约和承诺两要素之外,双方还要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未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的,合同未成立。
因此,保证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以保证人以及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李楚君律师

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

清远市连州人,清远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