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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345人
律师解析:
自首的认定标准和条件:犯罪分子出于真诚悔罪自动投案自首,犯罪分子虽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伤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首先信件电话投案等,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出于何种动机都属于投案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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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彭彦林律师,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漢政刑辩团队创始人,4年警校专职禁毒专业学习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股权事宜(股权激励、股权设计、股权投融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 先后担任数十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彭彦林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禁毒专业大队,在学习工作中接触的大量案例中,不断总结出大量的实务经验。 彭彦林律师部分案例: (1)李某涉嫌诈骗800余万元,经过彭律师团队辩护,最终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80万元,经过辩护,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宣告无罪。 (3)某成都有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刘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界罪,经彭彦林律师争取,检察院不予起诉,无罪释放; (2)焦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经彭彦林律师不懈努力,实报实销(羁押3个月14天,判刑4个月,判决书生效即释放); (3)央视报道、公安部督办涉案450亿余元特大跑分案获得改判; (4)办理涉及20公斤毒品案件,为当事人成功保命; (5)彭彦林律师团队为成都某科技公司提供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及落地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在2年的时间内,业绩提高80%; (6)彭彦林律师团队代理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标的1.2亿。 “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彭彦林律师团队秉承一切为了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一切,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遵旨,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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