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可以搜集结算单、收货单等相关
证据去
法院起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
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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