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 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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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指标:首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呈现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的特质;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其表现在于在缔结合同时期和履约过程之中,利用虚假的事实或隐藏的真相来欺瞒对方当事人,从而获取了对方的大量金钱,并且这种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认定欺诈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雇佣方或求职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例如伪造学历、夸大工作经历或使用假证;二是故意隐瞒关键事实,导致对方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这两种行为都构成欺诈。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劳动合同诈骗罪”,而与之相近的罪名是“合同诈骗罪”。对于该罪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千至二万以上,就可以被认定为该罪;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所得财物归单位所有,数额达到五万至二十万以上,也可被认定为该罪。

在雇佣关系中,有一种诈骗行为叫劳动合同诈骗罪。其主要特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1.虚构企业或冒充他人签订劳动合同;2.使用伪造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先支付小部分款项或部分履行合同,以此诱导对方继续履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欺诈行为的界定:提供假的教育背景、履历、执照等重要材料,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劳动合同;隐瞒重大健康问题、违法记录或不道德行为等关键事实,同样可能构成欺诈。碰到这类情况,双方都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