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需要对
债务进行清偿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
具体如下: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首先,
清算费用是合伙企业首先应当支付的,接下来就是先支付欠职工
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然后再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如果有剩余的话则按
出资比例退还
出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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