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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时间:2025.01.13 标签: 公司经营 工商税务 阅读:1275人
律师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都属于纳税人的范畴,两者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的制度不够健全,而且年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
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健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年销售额超过五百万人民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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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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