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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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连带责任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中,公司股东将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如果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权利,从而导致其损害了公司的债权人之权益的话;其次,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够的问题,那么在公司设立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再者,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能成功设立公司的情况下,他们将会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负有连带责任;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会涉及到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一、关于股东须承担连带责任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若股东无法有效证明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则应对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其次,倘若公司股东恶意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损失,那么这些股东也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通常以其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然而,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性导致债权人损失、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远低于章程约定、或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出资方可能面临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滥用法人地位、非货币资产捐赠者需补足差额、以及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的一人股东,需对公司债务共同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一、出资不到位;二、虚假出资;三、抽逃出资;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八、提供虚假报告骗取公司注销;九、股东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股东履行义务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