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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合并如何维护员工利益

时间:2025.01.06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216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公司合并后,被合并公司的员工,因薪酬、岗位、福利等因素变化,员工有权自由选择去留。若员工选择离开,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应补偿。对员工实行补偿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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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律师

上海大沧海新闵(郑州)律师事务所

罗欣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执业于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参与过多个破产项目,担任过多家企业和政府单位的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高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理论功底深厚,思维严谨,责任心强,能够精益求精地办理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和顾问单位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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