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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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确认免责条款效力的核心要素包括:基于自愿、平等协商的明确约定,反映社会公共利益,均衡各方权益,且须有书写形式。然而,若条款导致人身伤害、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引发财产损失的免责,则无效。一般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除非涉及故意或严重过失,否则免责可能被承认。提供者的解释力弱化也是必要条件。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对那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则不但会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免责条款旨在预设法律责任的豁免或限制,但如存在明显不公、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权益、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的无效;格式合同中未充分告知对方的免责条款、涉及人身伤害或故意疏忽致财产损失的条款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