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
债务的公司,由其
债权人或
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
清算组: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后,由人
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
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
破产清算报告:制作一份破产清算报告,提交
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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