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
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满二年的;
(3)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申请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
(2)利害关系人应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须是
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
(3)申请书应当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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