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
刘婉芬律师擅长于处理公司日常经营法律事务、经济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及刑事辩护,曾成功为刘某某等涉黑案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办理取保候审,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已办理数百件相关的案件,善于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为其制定有利的诉讼方案.以达到好的诉讼结果,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欢迎来电阐述案情提问咨询!(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搜索关注“晌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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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和未遂的判定,主要看绑架行为是否成功控制了人质,使其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下。要是绑匪确实把人质给抓住了,那一般就属于犯罪既遂了;但要是因为某些意外没控制到人质,那就可能是犯罪未遂。比如说,有人打算绑架别人,都已经开始行动了,结果却被警察给抓住了,这样原定的人质控制就没实现,这就是犯罪未遂。

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主要看是否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如果犯罪人成功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不管有没有拿到赎金,都算是既遂。 要是因为某些无法预见的因素,没能实际控制被害人,那就属于未遂。 这个标准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准确。

绑架罪是很严重的罪行,只要是为了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而实施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对于既遂的人,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未遂的人虽然没有成功,但因为其对社会有严重的危害,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量刑时可能会根据既遂的规定从轻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绑架未遂可视为犯罪未遂,其处罚较既遂罪犯轻。绑架罪基本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未遂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情节,由法院依法裁决。

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但支持比较多的标准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