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特定目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
附加税。
它的计税依据是实际交纳的
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是说,只要是交纳这三税的纳税人,都要按实际交纳三税的金额计算交纳
城建税。
法律依据: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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