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禾翰通(昆明)律师事务所
古旭律师,从事法律工作5年,主要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案件,参与过多起政府机关、企业顾问法律事务等,有律师团队5人,均是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以及多起数十公斤级的毒品案件,有着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始终以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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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不可出租是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它不具有让渡、继承特性。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禁止出租,除非有特别协议。居住权人不得转让或以遗嘱处置居住权,亦无权抵押。特殊情况下的出租需双方同意。居住权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各方信息、住宅位置、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办法。居住权经登记生效,期满或居住权人去世后需注销。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正确行使和管理居住权。

居住权是一种针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契约,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并不拥有完整的房产产权,通常不得将享有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除非合同另有明确条款允许。他们无权因出租获取租金。

居住权房不可以出租。《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大多数情况下,拥有居住权的房产不得再次租赁。居住权指按合同约定占有和使用他人房产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非房产法定所有权人,无权从租赁中获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或约定。

居住权并非直接授予,而是源于用益物权制度,经依法登记成立,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有权依合同占用并使用他人住宅,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自登记备案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