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非承租权人的配偶有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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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荆州

法律分析: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不足5年的,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的居住权


离婚后,可依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所列的八种情形下,不享有公房承租权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


居住的公房享有法定居住权。


在离婚后,可以依协商、法院调解或判决而享有公房承租权。


一方承租的,对另一方可给予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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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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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023-02-20 16:49: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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