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所谓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采用格式条
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
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
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
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
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
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
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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