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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5.01.2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112人
律师解答:
无效。
律师解析:
合同中约定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下列两类免责条款无效:
(a)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的;
(b)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无论这两类责任采用的是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你,也无论其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
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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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婧雯律师

山东一衡律师事务

杨婧雯律师,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6月,参加山东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党教育培训班并成具有丰富的诉讼案件办案经验,法律功底深厚,擅长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房地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为当事人服务的理想信念,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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