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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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的状况并不符合法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按期偿还已到期的债务,且其资产也无法足额地偿还所有的债务或明显表现出清偿能力匮乏时,该公司便无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宣布破产。这是由于,企业申请破产必须满足两大基本准则:首先,企业必须在经营方面陷入严重亏损的困境中;其次,企业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无法进行妥善的清偿。

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法定代表人可在资不抵债或融资困难时依法提议重塑、协商或中止偿债进程。债权人逾期可请求司法接管。清算责任人如发现公司终止后资产不足清偿债务,需提请破产清算。在司法机关批准前,申请人有撤回申请的权利。

可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未达破产条件时,法院通常不接受破产申请。如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抗辩。若抗辩理由被法庭认可,申请将被驳回。债务人如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负债或负债超过资产、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将被视为具备破产原因,此时法院可能受理破产申请。

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使账面资产大于负债,若因资金短缺、财产变现困难、法定代表人失踪、强制执行无效、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等原因,可能被认定为偿债能力严重缺陷,可向司法机关申请破产。法院会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判断其是否具备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