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格式:
1、写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标题;
2、写明罪犯性别、年龄、地址单位和职业等基本信息;
3、写明暂予监外执行的事项和相应的事由和法律依据,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注明决定机关的签字、盖章及出具日期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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