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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能否合并审理

时间:2024.02.25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89人
律师解答:
不可以。
律师解析:
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56条的相关规定,合并审理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况下: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
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
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
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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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签的不平等合同无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该合同使得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且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轻率等的主观过错,则属于可撤销......

可以。不可抗力是阻却合同执行的法定理由,所以说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不可以将不履行归责于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由发生方承担,另一方不可向其主张赔偿,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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