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户口本上是家庭户不是
农村户口。
1、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农村户口和
城镇户口的性质之分,户口性质的新分类为家庭户口、
集体户口。
2、且集体户口是指,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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