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
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
一审程序。
第
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
(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
民法院适用。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
因为按照我国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外国人
犯罪等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
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
审理期限的简化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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