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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吗

时间:2025.01.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66人
律师解答:
属于。
律师解析:
格式合同不是都属于要式合同。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3、提供格式条款应该盖有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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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佳佳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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