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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否为共同诉讼

时间:2026.04.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67人
律师解答:
属于。
律师解析:
属于。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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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瑞律师

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

唐瑞律师,2010年毕业于陕西理工大学,先后任职于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法务部、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唐瑞律师的专业方向为民商事经济纠纷及强制执行案件,办理案件数百余件,帮助执行回款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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