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2、法律咨询;3、代写法律文书:4、代为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代为查询信息。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号,移动电话及微信号码:189402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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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是不一样的,有区别。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离婚制度针对合法婚姻,感情破裂或共识可导致解除。婚姻无效因欠缺成立要件(如重婚、近亲结婚、非法年龄结婚),自始无法律效力。婚姻撤销纠正有瑕疵婚姻,如受胁迫结婚或隐瞒重大疾病情况。任何一方在上述情形下可依法申请撤销婚姻。

1、性质和原因不同。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2、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界定与差异在于:形成原因、申请当事人、申请期限和受影响主体。无效婚姻因违反实质性要求或重要禁忌,可由多方申请,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可撤销婚姻仅因缺乏婚姻合意,需双方自愿申请,且在法定期限内。前者多侵犯社会公德,后者影响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