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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

时间:2025.01.0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923人
律师解析:
项目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主要体现在“项目”和“工程”字义上的区别:
项目总承包:
承包范围最广:
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负责。
业主可以委托他方做工程总承包,也可自已管理,分项发包。
项目总承包具有合同关系简单,组织协调工作量小;
建设周期缩短;
利于投资控制等优点,但存在质量控制难度大等缺点
工程总承包:
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
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
最后交钥匙给业主,直接对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工程总承包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部分分项、分专业工程再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分包,但要管理、监督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向业主或工程总承包负责。
工程总承包方式能对工程成本、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有效控制,对业主比较有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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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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