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寻觅无果,债务人又处于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日期之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便得以援引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代表着,假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法院往往会对此抗辩予以认可,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存在特殊状况。然而,若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障碍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人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暂时停止。

若在债权方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法定时效已逾越,债权人有权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员的请求。一旦债务人被正式宣布为失踪人士,则依据法律法规第四十三条规定,失踪人之财产将由其财产监护人负责妥善保管,同时,财产监护人需从失踪人的资产中支付所有未清偿的税款、债务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若遇寻觅债权债务人过程中的艰难,诉讼时效已然过去,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倘若在此关键的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等诸多阻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将被暂时停止。待这些阻碍得以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表明诉讼时效已过。

关于诉讼时效过期的债务偿还问题在特定情况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不能够被免除偿还责任的。当债款超过诉讼时效时,债权人有权与债务人进行友好磋商,尝试请求对方自觉履行偿付义务。但是,若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内,有关各方就原本存在的债务达成了全新的还款协议,那么这便构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份新的还款协议应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即使债务纠纷超过法定时效,债权人仍可通过敦促履行、诉讼确认等方式维护权益。债务人不能以时效逾期为由拒绝还款,但自愿付款后不可要求退回。债权人可发函催收,债务签字确认则可重启诉讼时效。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仍有权起诉,法院需审理。若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提及时效,债权人权利将得到法律保护。法官不会主动提及时效,需当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