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宇星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等,从业多年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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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时候不用拘留犯罪嫌疑人。比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国家特赦免除刑罚;需要告诉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未控告或者撤回控告;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些情况都不需要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须具备如下特定情形:首先,针对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次,当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或身边发现其藏匿的犯罪证据时,亦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再者,若犯罪分子在犯案之后试图以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或者在逃亡过程中,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他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法实施刑事拘留;最后,对于那些故意隐瞒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无法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亦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些人一般不会被执行刑事拘留:年龄不满16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年龄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从人道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这些情况下,通常不进行刑事拘留。

以下是改写后的内容:在我国,刑事拘留不适用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罪行较轻、危害较小、不构成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因特赦而被免除刑罚的;属于自诉案件且无人控告或控告已撤销的;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的;以及法律明确规定无需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这些情况下,一般不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