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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是否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时间:2025.05.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留置权人的权利为: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请求偿还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的义务为: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
2、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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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有占有权。留置期间,留置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利用留置物,也不能将留置物设置抵押、质押,更不能非法出让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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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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