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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三无产品的判刑

时间:2025.05.3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81人
律师解析: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可能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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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桂阳律师律师

江苏华行律师事务所

朱桂阳,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江苏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桂阳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了解各种法律文件,熟练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具有较强的逻辑分析能力,为人正直,遵纪守法。秉承执业理念:迟来的正义是不完整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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