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5年12月加入北京浩略(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2025年胡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三缓二……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咨询该律师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司法鉴定标准的明确规定关于侮辱罪的立案准则:若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的侮辱行径,并且情节严重的话,法院应考虑接受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并做出立案裁决。

关于侮辱诽谤罪立案标准的法律探讨关于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这一议题的复杂性显然难以在短时间内阐述周全。精炼而言,若要满足此项犯罪的立案标准,首先应具备充足的证据以证实他人确实对您实施了侮辱或者诽谤行为;其次,此类行为亦需达到相应的严重程度,例如为您带来社会名誉下降、精神层面受损等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然而,何谓"充分的证据"以及"严重的程度",终究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案情做出判断与裁决。

侮辱罪是对他人尊严严重侵犯的刑法行为,涉及险恶攻击手段、造成严重后果或反复行为。"公然"侮辱指非特定人群知晓的羞辱,如公共场所谩骂。构成犯罪无需在公共场合或被害人在场,关键看行为意图使不特定人群知悉。电子侮辱同样属此。受害者在遭受侮辱后,应保存证据,如有疑虑可自诉。自诉需提供受害身份、严重情节证据(或法定后果)以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如适用)。

有以下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