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将
管制规定为
主刑的一种,由人
民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执行。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
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
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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