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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最高刑罚

时间:2025.0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法律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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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伟律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王同伟,男,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距有丰富扎实的良好的办案经验。擅长处理:公司法律顾问,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债权回收,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证据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畏权势,刚正不阿,兢兢业业,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从事律师工作几年来,办理了大量各类诉讼、仲裁案件。主要从事领域:公司与并购、银行与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合同,房产婚姻,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劳动纠纷,海商海事,金融证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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