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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和限度

时间:2025.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869人
律师解析:
假释的条件有:
1.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4.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
限度有:
1.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3.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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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思永律师

浙江泽大(德清)律师事务所

龚思永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湖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拥有14年律师经验。 龚律师执业于浙江省知名的泽大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是浙江省规模最大,执业律师人数最多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律师人数近千人。 龚律师专注于企业商事诉讼、商事仲裁及法律顾问服务,在该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依托泽大平台,累计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日常运营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多起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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