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现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执业以来,孙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刑事合规等多个维度。 作为刑事领域的专家,孙律师成功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高级别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案情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凭借出色的辩护策略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孙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了不起诉、缓刑、罪轻及二审改判等良好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孙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及律师代表,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刑事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他还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风险审查、内部反腐败机制构建、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孙伟伟律师以“专业、尽责、务实”为执业理念,善于从复杂案情中提炼关键焦点,精准制定辩护方案和应对策略,其卓越的业务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深受客户信任与业界认可。
咨询该律师
唆使他人犯罪是不构成立功表现的。唆使他人犯罪是指蓄意诱导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付诸行动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对于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角色和所发挥的作用进行相应的惩罚。如果唆使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加重处罚力度。

教唆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唆者未实际参与被教唆者的自我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教唆者通过欺哄、诱导等手段,造成被教唆者身心受创或失去生命,应视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教唆者未实际参与被教唆者的自我损害,不应负刑事责任。另一种则认为,教唆者通过欺哄、诱导等手段,造成被教唆者身心受创或失去生命,应视为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成立共同犯罪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