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公证材料
时间:2025.01.02
标签:
诉讼仲裁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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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遗产继承公证材料:
1、被
继承人的
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
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
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
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
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的,由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
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
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
遗嘱。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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