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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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你那张民间借条上面没标明利息的话,那就当做是没利息。但要是借款人和放款人关于要不要给利息,还有给多少利息有争议,又没法再签订新的协议出来解决问题,这时候就得看他们平时都是怎么做的,或者看看哪里的交易习惯和市场利率等等掂量着来确定这个利息该咋算。打个比方,比如我们普通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说清楚利息这回事儿,那就当是没利息了。

那就这么办: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你得在还钱的时候把利息也一起给人家;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那就在每年结束的时候给利息,剩下的时间不够一年的,也得在还钱的时候把利息给人家。当然,如果你没按时给利息,那就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你得按照约定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来支付逾期利息。总的来说,就是如果你借钱不还利息,那是可以去告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详细载明支付利息事宜,抑或对此项约定的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者,则利息金额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具体而言,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无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则可视为无息借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二十五条,若出借方有权力请求借款方依照先前双方签订的合约中载明的三成分息比例支付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对此请求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在合约中所约定的利率超越了在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

针对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争议的诉讼维权活动,主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要条款第二十五条。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当出借人事先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收取利息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若双方对利息比例的约定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畴,那就不被认可和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