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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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主要在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的员工。他们通过利用自身职权中的优势,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纳入个人支配范围内,或者作为借款提供予他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就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向公司、企业或单位的在职员工,尤其是那些掌握资金职权的人。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或借贷给他人。国有单位以及被派遣到非国有单位执行公务的人员,如果犯了这种罪,将按照更重的挪用公款罪来论处。

在大多数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是个体经营者或合伙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实施者大多是受雇于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员工。但是,当个体经营者或合伙人以其他组织形式出现,并满足特定法律要求时,他们也可能被认定为这类犯罪行为的责任人之一。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等组织中的在职员工,既包括正式员工,也包括临时工。如果民营企业的财务人员私自将公司资金转为个人使用,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对于国有单位的人员来说,如果挪用资金,无论是否外派,都将按照挪用公款罪论处,依法予以严惩。

挪用资金犯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员工,还包括这些组织中的任何职位的人员。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挪作私用或借给私人使用。在特殊时期,受委托处理公款的人员,如果擅自挪用公款,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