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
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
败诉的,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
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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