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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世子女能不能放弃继承权

时间:2025.07.31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1.老人在世时,子女放弃继承权是无效的。
因为继承权在老人去世时才会产生,老人在世,继承尚未开始,谈不上放弃。
2.若子女在老人在世时签订放弃继承协议,即便签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3.只有等老人去世、继承开始后,子女才可以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需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一对老人的子女。老人身体尚健康,但年事已高。小朱因个人发展想前往外地,认为自己无暇照顾老人且不想参与家庭财产分割,便想放弃未来可能的继承权。小胡对此不满,认为小朱此时放弃是逃避赡养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老人在世时继承尚未开始,小朱此时所谓“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不发生法律效力。
2、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放弃未来可能的继承权为理由而逃避。小朱即便有放弃继承的意愿,在老人在世期间也不能免除其赡养老人的责任。小胡的担忧有一定道理,但小朱应正确认识自己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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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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