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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销权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5.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1.抵销权的产生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若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债务人就可行使抵销权。
2.抵销的条件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需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若双方协商一致,不同种类和品质的标的物债权也能抵销。
3.通知的效力
债务人主张抵销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且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案情回顾:

小朱对小胡享有10万元债权,小胡对小李享有8万元债权。小胡将其对小李的8万元债权转让给小朱以抵销部分债务。但小李称其对小朱也有3万元债权,主张在受让债权中抵销。小朱认为该抵销不成立,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案中,小李对小朱有3万元债权,若该债权先于或同时与受让的8万元债权到期,小李有权主张抵销。
2、若小李的债权不符合上述到期条件,则其抵销主张不成立。小朱可按债权转让约定要求小李偿还剩余受让债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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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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