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经营参与:
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个体工商户或家庭企业等经营活动,分工协作完成采购、销售、管理等工作。
2.财产投入:
用家庭财产来经营,像用积蓄买设备、租场地。
就算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实际家庭共
出资,也算用于共同经营。
3.收益分配:
经营赚的钱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
赡养等开支。
4.意思表示:
家庭成员有共同经营的共识,有口头或书面协议明确各自权责。
认定家庭共同经营,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和具体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三人是一家人。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店,小朱负责采购,小胡负责销售,小丽负责管理。开店的启动资金是用家庭积蓄支付的,场地也是用家庭资金租赁的,虽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实际是家庭共同出资。小店盈利后,收入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子女教育和老人赡养。不过小朱认为只有自己参与了实质经营,收益应归自己,小胡和小丽则认为是家庭共同经营,应共同分配收益,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经营参与来看,小朱、小胡、小丽分工协作参与小店经营活动,符合家庭共同经营中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经营的特征。
2、财产投入方面,开店的资金和场地由家庭共同出资,即便登记在小朱名下,也应认定用于共同经营。
3、收益分配上,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和老人赡养等。
4、虽无明确证据表明有书面或口头约定的意思表示,但综合其他因素,应认定为家庭共同经营,收益应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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