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不服
强制执行,可按以下情形
申诉:
若对执行行为不服,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觉得执行行为
违法,可向
执行法院书面提异议。
法院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
若对裁定不服,10日内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若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案外人可书面提异议。
法院审查期限同上,理由成立就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若与原判决无关,15日内
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的
债务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小朱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不应查封其名下的特定房产。同时,案外人小丽对执行标的,即该套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称该房产是她
借给小朱居住,实际
产权归她所有。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依据《
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小朱若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申请复议。
2、对于小丽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同样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若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小丽、小朱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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