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担责的时间,不会中止、中断和延长。
2.一般
保证中,
债权人要在期间内
起诉债务人或
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后仍不能偿债,保证人才担责。
3.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保证人就得担责;
未请求,保证人免责。
4.
保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早于或同于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视为无约定;
无约定或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10万元,小胡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在借款到期后的三个月要求小胡承担
保证责任,小胡以自己不知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且不确定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为由拒绝。小朱遂将小许和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
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小胡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由于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朱在借款到期后三个月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内。但一般保证中,需在法院对债务人小许
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目前小朱直接要求小胡承担责任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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