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上诉通常不能追加被
上诉人。
二审主要围绕
一审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审理,追加被上诉人会改变一审
诉讼结构和范围。
2.二审追加被上诉人会让新被上诉人失去一审举证、辩论等权利,违背程序正义。
3.若一审遗漏必须共同诉讼的
当事人,二审法院可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
发回重审。
所以特殊主体遗漏要按法定程序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小朱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小朱提出追加小胡为被上诉人。小李认为二审不应追加被上诉人,而小朱则坚持应追加,双方就二审能否追加被上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二审主要针对一审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等进行审理,追加被上诉人会改变一审的诉讼结构和审理范围,新加入的被上诉人将失去在一审中的举证、辩论等重要
诉讼权利,有违程序正义,所以一般二审不可以追加被上诉人。
2、若存在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若小胡属于这种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按此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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