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先用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7.30
标签:
知识产权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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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商标先用
抗辩权成立,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他人在
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先使用,也就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就已在商业活动里实际用该商标。
二是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通过使用在一定区域让相关公众知晓,像特定区域有销售规模、广告宣传等。
三是先使用出于善意,使用人不知且不应知他人已申请同
类别商标。
四是只能在原范围使用,不能扩大使用商品、服务及地域范围。
符合条件,先用权人可对抗
商标侵权主张。
案情回顾:小胡在某区域长期销售带有“灵动”商标的商品,有一定的销售规模和广告宣传,当地相关公众知晓该品牌。后来小许申请注册了“灵动”商标,并指控小胡
侵权。小胡认为自己在小许申请
商标注册前就已使用该商标,属于在先使用,不应认定为侵权,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1、若小胡能证明在小许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就已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灵动”商标,符合“他人在
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这一条件。
2、小胡的“灵动”商标在当地有一定销售规模和广告宣传,相关公众知晓,满足“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
3、若小胡确实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小许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其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4、若小胡仅在原销售区域和商品上使用“灵动”商标,未扩大使用范围,符合“只能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若以上条件均满足,小胡可凭借先用抗辩权对抗小许的侵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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