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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哪些认定情形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20人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常见认定情形如下:
1.无偿转让财产,像把房产、车辆等无偿赠人,会减少债务人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交易价低于市场价70%,且受让人知情,可认定为恶意。
3.放弃到期债权,明确表示放弃对他人的到期债权,会降低自身偿债能力。
4.放弃未到期债权,提前放弃未到期债权,会影响债权人权利实现。
5.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故意延长还款时间,让债权人难在合理时间实现债权。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这些行为,可依《民法典》行使撤销权维护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为逃避对小胡的债务,将名下一套房产无偿赠与了小丽。小胡发现后,认为小朱此举是恶意转移财产,损害了自己的债权,要求撤销该赠与行为。小朱则称赠与是正常行为,并非为逃避债务。此外,小朱还曾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70%的价格将一辆汽车转让给了知晓其债务情况的小静,小胡同样要求撤销该转让。同时,小朱还放弃了对小许的到期债权以及未到期债权,并且恶意延长了小何对自己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小胡均要求撤销这些行为。

案情分析:

1、小朱无偿转让房产给小丽,此行为使小朱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小胡的债权人利益,符合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小胡可依《民法典》行使撤销权。
2、小朱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汽车给知晓情况的小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小胡有权撤销该转让。
3、小朱放弃到期债权、未到期债权以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均导致其偿债能力降低或影响小胡债权实现,小胡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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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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