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
刑法无“破坏经营秩序罪”,与之相关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罪”。
依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应
立案追诉: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
其他应追究
刑责的破坏生产经营情形。
该罪指为泄愤报复或个人目的,通过毁坏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
符合
立案标准,公安会侦查,
行为人或受
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因与小胡存在矛盾,为泄愤报复,多次破坏小胡的生产经营活动。小朱先是毁坏小胡的机器设备,之后又对其耕畜进行残害。短短一段时间内,小朱破坏生产经营达三次,给小胡造成了较大损失,公私财物损失超五千元。小胡发现后
报警,要求追究小朱责任,小朱则认为自己行为没那么严重,不应被刑事处罚。
案情分析: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以及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均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小朱的行为满足这两项条件,已涉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2、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小朱因与小胡有矛盾,出于泄愤报复目的实施破坏行为,符合该罪的
构成要件。所以公安机关应予以
立案侦查,小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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