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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主体人是否可以是公司

时间:2025.07.3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93人
律师解析:
1.公司能作为债权转让主体。
债权转让指债权人把合同权利部分或全部转给第三人,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债权也能转让。
2.债权转让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对债务人无效。
公司依法操作并通知,转让就有效。
3.实践里公司转让债权可能涉及内部决策程序,如按章程经决策机构同意。
但总体公司可转让合法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所在公司拥有对小朱的一笔债权。公司决定将该债权转让给小胡,但在转让时,公司内部对于是否需要经过决策机构同意产生了争议。部分人认为无需决策,直接通知小朱即可转让;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要按公司章程经决策机构同意。最终公司未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就通知了小朱债权转让事宜,小朱以公司转让程序可能不合法为由,对债权转让的效力提出质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公司已通知小朱,从这一点看,债权转让已满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2、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有权转让其债权,但公司进行债权转让可能涉及内部决策程序。本案公司未按公司章程经决策机构同意就转让债权,若公司章程有相关规定,此转让行为可能因违反内部规定存在一定瑕疵。不过该瑕疵不必然影响对债务人小朱的效力,只要通知了小朱,对小朱来说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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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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