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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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明确的是,当父母的房屋获得拆迁并将补偿款赠予其子女时,这并不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应视作是子女的私有财产;其次,若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他们无法对子女所享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能针对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展开分配;这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方式,应当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提交司法机构予以裁定。

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父母所获之搬迁房屋权益应为其独有,即使仅仅给予夫妇其中一方,亦仅视为该方个人所得,并非因其婚姻关系而得到的共享财产。因此,此类情况并不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此外,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薪资、奖励金、劳务报酬,以及由生产、经营、投资行为产生的盈利,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或者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皆可被归纳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范畴。

夫妻共同偿还公积金是否需房产证上标注双方姓名关于夫妻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包括:1.与被要求共同申请的配偶双方均必须保持连续且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并确保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充分;2.这对夫妇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方面达到或超过一整年的时间;3.在当前的贷款周期内,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应存在尚未偿还完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4.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产权产证必须包含该夫妇双方的姓名;5.在夫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双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文件;6.必须是由当前工作单位为职工提供全额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待遇,这样,他们才能具备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7.在此之前,夫妇双方不得存在任何尚待偿还完毕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中有明文的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后所购置的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包括房屋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等,均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论登记在何人名下。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显示其购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收入,那么该物业便应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之内。而在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决定如何公平分配这些共有的财产问题。

如果夫妻共有财产被恶意转移到别人名下,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即使情况复杂,也有望追回。这种未经配偶同意的行为,被视为对共同财产权的侵犯。法律赋予受害方权利,可以依法追回已转移的资产,以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